云上潜江报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落下法槌,标志着由我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查办的一起医疗美容典型案例终于落下帷幕。违法人杨某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判后,最终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事情要从一年前的一次日常监督管理说起。去年5月16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我市一家美容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美容中心经营者杨某反应异常,有意关闭一扇门不让执法人员进入。这种行为立刻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
经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房间内有未使用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309支、氯化钠注射液5瓶、一次性无菌阴道扩张器等多种药品器械及一年多的顾客服务信息。这些发现让执法人员意识到该美容中心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
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充分掌握了该美容中心开展非法美容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最终,经过市卫健委重大案件讨论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给予该美容中心三项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976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39640元。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杨某提出了陈诉申辩,称其家庭经济困难,已停止了非法诊疗活动,并对违法所得进行了退赔,申请从轻和不予行政处罚。针对杨某的陈述申辩,执法办案人员对其经营的美容场所进行了事中事后监督,进行了现场复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从轻处罚。市卫健委对该美容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159760元的行政处罚。
后经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执法办案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对该美容中心下达了《催缴告知书》。杨某仍拒不履行,向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该案经过2个多月的案卷审查后,在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终审认定该案行政办案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法律条款适用适当,所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市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均正确适用法律,合法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卫健委在收到终审判决结果之日,依法对该美容中心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内容为罚款人民币159760元、加处罚款159760元(滞纳金: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目前该案正在强制执行中。
至此,该案从立案到终审,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经两级人民法院阅卷审核审理,最终落下帷幕。办案过程经得起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审核检验,在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中捍卫了法律的严肃性,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来源:潜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