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需要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于2020年6月20日入职某化工公司从事化工操作工作,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王某与某化工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月10日。双方同时约定了服务期为2022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共计1096天。

随后,包括王某在内的参训人员共计55人如期到达培训地点,并按培训计划接受了全部培训课程。王某于2022年1月11日到某化工公司返岗工作。某化工公司为此次培训支付了培训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1803450元。

2022年10月12日,王某未经某化工公司审批,自行离开该公司后,未再到该公司工作。此时,王某在某化工公司工作的天数仅为274天。

2022年10月27日,某化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王某向某化工公司支付其未履行服务期的违约金24594.24元。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支付某化工公司违约金24594.24元。王某不服该裁决,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王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培训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王某经某化工公司培训后按约定应履行服务期为1096天,而其仅在某化工公司工作274天后,未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离职达15天以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某化工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被某化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核算,王某应向某化工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为24594.24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刘子琴 罗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