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广华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食品安全纠纷案件。
5月12日,原告王某花费19.8元,在被告经营的某超市购买了一瓶青梅黄瓜酒,后发现该酒已超过保质期,于是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原告遂诉至市人民法院。
广华寺法庭接到该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清楚且标的不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王某提供的购物清单、收银小票、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己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而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按规范复核保质期且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现已认识到自己售卖过期商品的危害,愿意依法赔偿原告并退回货款。
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王某退还货款19.8元,并当庭赔付1000元。(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罗娟花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