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注意啦!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在每年6至9月,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728-6245078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