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同寝室同学间的校园欺凌案件。
据了解,张某某与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均系我市某职业学校2018届学生。2019年2月22日午休时,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与张某某在学校寝室发生口角冲突,继而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对张某某以打巴掌的形式持续实施殴打。张某某因此多次住院治疗,后因被打事件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被诊断为“心因性抑郁”,精神状态被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2023年7月10日,张某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及校方共同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266.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共同故意伤害张某某身体,造成张某某精神遭受损害,应对其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90%,三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学生在寝室内发生打人行为,但学校未及时发现、制止,对张某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在张某某所受损害的10%范围内承担责任。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三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坚持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包容但不纵容。本案同时警示学校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陈瑾 罗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