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9月,胡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母亲胡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2022年4月,胡某某被开水意外烫伤,其伤情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胡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5万元,双方为此引发纠纷,诉至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保险条款的约定将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重与轻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多与少相对应,在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配各方权利义务,体现了保险合同公平原则。而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系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给付保险金的标准与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相对应而设定,并明令要求业内各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中采用人身伤残保险金计付标准。该条款并未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排除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与损失,不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应属于一般责任条款。

据此,胡某某主张因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应全额给付保险金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胡某某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十级,十级伤残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故保险公司应支付胡某某保险金5万元(50万元×10%)。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余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