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湖北省慈善条例》开始施行,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
《条例》针对规范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强化慈善信息公开作出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慈善组织应当科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已完成的慈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在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方面,《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另外,就如何更好地引导个人求助行为,《条例》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个人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慈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慈善组织数量不断增加,慈善规模不断扩大,慈善文化深入人心,人人参与慈善的社会环境正在逐步形成。《条例》的施行将为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系统的法律保障。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