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美容手术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7月,赵某因想做溶脂、瘦脸、玻尿酸隆鼻美容手术,向某医疗公司离职人员王某咨询,并告知了自己之前做过的美容手术情况。王某为其介绍了相关美容项目,并商定了上门服务及服务价格。随后,王某联系某医院美容科执业医师张某一同上门为赵某进行手术。在赵某家中,张某为赵某鼻部注射玻尿酸时,赵某突发恶心呕吐、右眼视力障碍、左侧身体无力等症状。后经医院治疗,被告知赵某右眼失明且没有恢复可能,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赵某的伤情为右眼视力损失和左上下肢肢力下降构成两处八级伤残。赵某、张某、王某因无法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遂至成讼。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具有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资格,擅自在医疗机构外对赵某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手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导致术中赵某身体受损,张某具有明显过错,应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医疗美容服务中,王某在其明知自己不在医疗美容机构工作且不具有医疗美容医师、护理工作人员资质的情况下,为赵某介绍相关医疗美容项目并商定了本次美容服务价格,此后联络医生张某为赵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自行决定使用美容产品品牌,其与张某为共同整体向赵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与张某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且具有明显过错,应当与张某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前已有注射玻尿酸的经历,明知个人居所不具备实施医疗美容手术的条件,为图方便选择在个人居所实施美容手术,未到正规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张某、王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赵某自行承担20%,张某、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7847.62元。当事人不服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损失25万元,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损失12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属于医疗活动,须遵守医疗法律法规。消费者应当选择到正规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消费,术前及时、全面了解手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慎重评估风险作出抉择,以确保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避免因此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黄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