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起纠纷 “活查封”方式化干戈

近日,市人民法院熊口法庭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巧妙采取“活查封”方式,依法保障保全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又确保被保全民营经济主体能够继续使用机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对被保全民营经济主体的影响,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据了解,原告系一家从事缝纫机设备销售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系一家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B工厂)。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工厂提供机器设备。B工厂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拒不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便将被告B工厂诉至市人民法院。A公司在起诉之前,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以及B工厂的财产线索,请求冻结B工厂的财产。

对于原告A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公司申请对被告B工厂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金额206650元,如冻结金额不足,则继续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购买的机器设备共44台。

原告A公司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被告B工厂的正常经营也不能耽误。为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承办法官在综合考量之后,决定采取“活查封”的方式,在保护原告A公司的合法权益下,也让被告B工厂能够正常经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B工厂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

为尽快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多次到被告B工厂走访,了解到B工厂使用的正是原告A公司提供的缝纫机设备,且处于正常经营状况。

原来是B工厂向A公司购买了设备之后,要求A公司保修设备,而A公司认为B工厂未按期支付剩余货款,不同意保修。B工厂则认为如果A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就不支付货款。

本案中合同总价款为261150元,被告B工厂向原告A公司支付54500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A公司在提起诉讼之时,涉案的机器设备,刚好过了保修期。

为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承办法官提出,能否延长机器的保修期?A公司表示,如果B工厂能够按期付款,A公司便愿意延长B工厂6个月的保修期。了解到双方的想法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B工厂按期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提供6个月设备保修期。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实习生 章臣璐 通讯员 赵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