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

云上潜江报道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

据了解,今年3月,汪某以生意短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24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张某以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给汪某周转。一个月后,张某联系汪某还款,汪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张某将汪某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汪某偿还借款,并支付3万元利息。

承办法官在审查时,原告张某对其出借资金款项系从信用卡中套现取得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也予以印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由持卡人持卡消费时,与发卡行之间发生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应用于消费,不产生现金交易。

本案中,原告张某套取信用卡资金出借给被告汪某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被告汪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返还24万元。因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以利用信用卡套现资金向他人转贷,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此外,还有一些当事人会通过支付宝借呗、银行贷款等方式作为出借资金来源,都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借贷资金来源方式,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情形,往往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来源:潜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