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现行记

云上潜江报道(通讯员 杨瑞)近日,浩口镇同心村村民屈某向浩口镇纪委反映了一件让他情绪激动的事情。他手中持有一份与观音村虾田的承包合同,合同显示承包期限至2026年,但村里却通知他重新招投标。

经过调查,浩口镇纪委发现屈某手中的承包合同与镇经管站备案的合同除了承包期限不同,其他内容均无差异。研判结果表明,这份“阴阳合同”背后可能存在干部违规违纪行为。

浩口镇纪委立即展开核查,调阅相关资料,实地走访党员干部和群众,并与当事人进行谈话。随着调查的深入,事情的原委逐渐清晰起来。

调查发现,屈某承包的是位于浩口镇观音村一组的30亩机动田,此前由曹某某承包。2013年,时任观音村党支部书记曹某和村委会主任陈某考虑到一些小型项目和村日常开支长期未结账,资金压力大,遂商议找当时30亩机动田承包户曹某某提前收取了承包款,许诺2018年到期后由曹某某再耕种3年。曹某某非常乐意,当时就拿出了3.1万元预付款交给了时任村会计罗某,罗某经曹某、陈某授意用于结清拖欠的疏挖沟渠、林木赔偿等费用。

2018年,曹某某并未中标,由隔壁同心村屈某中标。屈某中标后发现该田块存在纠纷,主动找已任村党支部书记的陈某商讨解决办法。陈某同意由屈某出资4万元来解决上任土地纠纷,许诺屈某2023年到期后继续耕种3年,并将一纸合同简单修改签字盖章后给了屈某,所收4万元现金用于偿还曹某某预付的承包款和5年利息9000元。

浩口镇纪委负责人表示:“这种违反规定暗箱操作的行为,恶性循环,严重损害了承包户利益和集体利益,折射出有些干部纪法意识淡薄,胡乱作为,让矛盾纠纷不断积累发酵。”

最终,曹某、罗某、陈某因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屈某也主动向村里交出了承包的虾田,并承诺将积极配合后续的资产清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