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应征青年参军入伍的一封信

广大应征青年朋友们:

风华正茂恰少年,参军报国正当时。在全党全国全军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2023年秋季征兵工作已正式启动,绿色军营正在向您招手,人民军队期待您的加入。

强国必先强军,军强才能国安。历史的回音犹在耳畔,近代百年屈辱史警示我们:“没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就没有强大的祖国。”你可曾知道,抗日战争时期,偌大的华北放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山河破碎、生灵涂炭;你可曾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俄乌冲突之下,大批难民流离失所、朝夕不保;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依然围追堵截、持续疯狂打压,国家安全形势面临严峻复杂考验。和平需要实力来捍卫,家国需要军队来守卫,强大的人民军队需要越来越多的有志青年、高端人才投笔从戎、贡献力量。

扬帆起航凌云志,中流击水正当时。军队是一个大家庭,火热的军营生活,真挚的战友情谊,值得你一生珍惜和眷恋;军队是一所大学校,将把你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有用之才;军队还是一座大熔炉,你将拥有优良的作风、强健的体魄和顽强的意志。高校新生、大学生参军入伍,还在选取士官、报考军校、保送入学和提干、学费资助、免试专升本、退役安置等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抚优待。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没有一支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潜江素有爱国拥军的光荣传统,潜江儿女素有从军报国的尚武情怀。广大青年学子,希望你们积极报名参军,接受祖国挑选,勇于担当起保家卫国、捍卫边疆的时代重任,积极投身到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强军伟业中去,绽放出更加美好绚烂的青春。

附件: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惠兵政策(节选)

潜江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惠兵政策(节选)

一、待遇保障

(一)探亲休假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二)医疗方面

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18周岁以下子女和持军人保障卡的军人配偶直接减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的军人配偶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经医保结算并扣除完全自费部分后,剩余医疗费用予以免收。军官、军士的父母和配偶父母,经医保结算并扣除完全自费部分后,门急诊和住院费用予以优惠。

(三)住房方面

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2020年及以后从湖北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被省内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符合条件的,可在安置地或工作地(两者任选其一)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适当提高其最高贷款额度。

(四)文化交通方面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五)金融理财方面

凡从湖北入伍的现役和退役士兵,凭入伍通知书和义务兵证、士官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各大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参军入伍专属银行卡,享受优先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并可购买军人专属理财产品。

(六)养老方面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二、经济奖补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从2021年起,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统一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实现城乡统一。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全省统一基础标准发放。目前低于全省统一基础标准的县(市、区),调整至全省统一水平;高于全省统一基础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入伍地县(市、区)上年度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发放,待全省统一基础标准覆盖入伍地县(市、区)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现行发放标准后,执行全省统一基础标准。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入伍地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的3倍发放。

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除按照入伍地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的3倍发放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其中,不包含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

(二)大学毕业生入伍奖励金

2020年及以后从湖北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其入伍次年8月1日前,由入伍地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其中,专科学历毕业生每人1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1500元。

(三)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基本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限。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四)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军士(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军士)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l+(服现役年限-2)×20%〕。

三、教育优待

(一)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二)中高等院校招考

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将退役士兵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

(三)高职(专科)生毕业升学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高职院校可对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从2022年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四)研究生招考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8000人以内,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招收或推免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

(五)学历教育资助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六)其他教育优待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四、退役安置

(一)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二)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单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三)公务员等定向招录(聘)

全省每年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县乡机关招录计划的15%;新招录基层专武干部,全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各地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拿出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与“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基层专项招聘岗位计划,也可同等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全省每年安排不超过国有企业招聘总数1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录(聘)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

(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1次免费培训。

(五)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予以优先支持,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六)自主就业税费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八)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岗位

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各类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军人。